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 聲請人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八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度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三一九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四期第七次二年期債票並以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五八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亦經本院准許,並分別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三九號、九十一年存字第二二八一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提存之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度建設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八一號提存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