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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被告
甲○○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四萬七千二百五十七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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