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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稅款負擔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蔡惠如

  • 上訴人
    甲○○與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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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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