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右上訴人與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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