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稅款負擔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