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一0號 原 告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菲蔻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肆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叁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