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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六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六號

原告
林仁養即昌益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惟原告僅繳納貳萬玖仟貳佰元,尚欠叁仟玖佰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右正本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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