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八號 原 告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灝宏 被 告 美壽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瑾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