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三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三六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三六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三六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三六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