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8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5736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2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294號民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172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3。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第一、二審各為新台幣(下同)29,710元、44,565元(見本院92年度訴字第5736號卷第1頁繳費收據、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522號卷第15頁所示),計74,275元;至聲請人主張其郵寄準備書狀予相對人,而支出郵資計337元(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之掛號函件收據)部分,核非屬訴訟進行之必要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參照),自應予以剔除。準此,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為49,517元(計算式:74,275×2/3≒49,517,元以下4捨5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