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九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九0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叁
仟肆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