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四號
- 上訴人
- 德風潘傢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群逸建材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四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