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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四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四號

上訴人
德風潘傢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群逸建材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四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四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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