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華分行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台灣富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零參萬肆仟零玖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