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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及參加人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92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佰零玖萬伍仟零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