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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

原告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依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則本件自應回歸民事訴訟法上「以原就被」原則,定本件之管轄權。是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恆春鎮○○里○○路234 號,此有原告提出被告之見本卷第8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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