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
- 原告
-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芳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昆明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居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依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則本件自應回歸民事訴訟法上「以原就被」原則,定本件之管轄權。是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恆春鎮○○里○○路234 號,此有原告提出被告之見本卷第8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