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六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0六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
叁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