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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六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0六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

叁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0六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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