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
- 上訴人
- 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秉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台灣富美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分別為新台幣柒佰萬元及秉帝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有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伍仟
肆佰伍拾元及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及秉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