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
- 聲請人
- 元太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五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灣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陸萬陸仟陸佰零捌│BE三二0六九四│││ ││││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