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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
元太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五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灣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陸萬陸仟陸佰零捌│BE三二0六九四│││ ││││元│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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