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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0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盛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0五號 聲 請 人 盛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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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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