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一號 聲 請 人 宣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志燁股份有限公司朱│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叁仟陸佰柒拾伍元 │BC七二三六○五│ │ │ │令翔 │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