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一號
- 聲請人
- 宣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1│志燁股份有限公司朱│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叁仟陸佰柒拾伍元 │BC七二三六○五│││ │令翔│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