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九號
- 抗告人
- 甲○
- 即聲請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間因九十三年他字第一九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九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間因九十三年他字第一九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