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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九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九號

抗告人
甲○
即聲請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間因九十三年他字第一九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李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費用之徵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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