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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給付離職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共 同 毛英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甲○○

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劉亦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離職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