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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因93年勞訴字第5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91,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5,8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5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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