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二九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二九號

聲請人
金鍾甲即韓商三重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聲請指定韓商三重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韓商三重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總公司韓商三重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韓商三重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同意書等件。惟韓商三重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為外國外人,聲請人並未陳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致本院無從為指定,本院於94年3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另行陳報在本國有住居所之自然人或營業所之法人為簿冊管理人,聲請人於94年3月11日收受送達,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本院指定韓商三重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二九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