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國字第16號
- 上訴人
-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中正大學間因93年度國字第1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國字第16號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中正大學間因93年度國字第1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