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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八號

原告
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被告
大頂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介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八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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