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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7號

原告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因本院93年度建字第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參仟柒佰參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7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