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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江國裕
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聲請人聲請補派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李國祥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已准許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並選任江國裕、吳漢梁、陳敏利為重整人。茲因陳敏利業務繁忙,不克執行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職務,為利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務之進行,推薦李國祥為重整人,其現為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台灣芳婷絲股份有限公司名譽董事長,對公司經營實務甚為熟悉,如由其擔任重整人則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將能順利進行。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且經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國農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李國祥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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