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快門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