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四號
- 聲請人
- 張有惠即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董事長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名稱及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糖業協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四十五年四月四日經報奉經濟部許可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四十五年五月十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三冊、第二一頁第三八號)。為感念捐助者武智直道先生創辦本協會前身「武智紀念財團法人」與其對發展台灣糖業所作貢獻,並因與目的事業發展之負際需求,經提請第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法人名稱暨捐助章程,並經報經濟部以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一一四七○○號函核准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法人名稱及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