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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勞民服務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六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