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北市動物疾病檢驗所
- 法定代理人
- 蔣先聰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未經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返還一隻名叫阿扁之流浪狗予原告。
(二)陳述略稱:原告在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中旬於台北市○○○路○段一○二號門口拾獲一隻白色秋田大型流浪狗,然該狗在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遭環保局在台北市○○○路九十三巷公園旁逮補,原告前往被告位於台北市○○街八五二號之保育場具領被駁回,始知該狗之晶片係已故年餘之楊亞莉所有,原告依遺失物已超過六個月,物權應歸拾獲人所有而提而起本訴。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期日,無被告聲明或陳述可供記載。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名叫「阿扁」之流浪狗一隻為其所有,請求被告返還之,惟查,原告自承系爭名叫「阿扁」之流浪狗已植入晶片而有身分標識,且係訴外人楊亞莉(已故)所有,自非屬無主物。原告復稱該流浪狗嗣遭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捕捉,則該流浪狗亦不復為原告之拾獲物,故原告主張遺失物已超過六個月,物權應歸拾獲人所有,而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流浪狗,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結論: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