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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390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肆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3904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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