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454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445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454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445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