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訴字第47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訴字第47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