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838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93年訴字第483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