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45號
- 原告
- 國立臺北師範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周立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錦添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被告兼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記載,應更正為「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並將上述七十八平方公尺之土地遷讓返還原告」記載,應更正為「並將上述七十八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