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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

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

上訴人
甲○○

              一

        丙○○

              號

        乙○○即邱冠

              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412,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9,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價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