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