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

交付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劉溪烈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