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五八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