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 即反訴原告
- 被告
- 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伍項「反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