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99號
- 上訴人
- 乙○○
之
丙○○
5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十人間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九九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伍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