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四號
- 聲請人
- 許明吉即祥億工程行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陸仟參佰元 │AA二0九三三九│ ││ │司 │ │ │ │六 │ │└─┴─────────┴─────────┴───────────┴─────────┴────────┴──┘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