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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三號

聲請人
嘉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1│德如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叁拾肆萬壹仟陸佰捌│HN一五八○二五│││ │太平│興分行││拾元│六││├─┼─────────┼─────────┼───────────┼─────────┼────────┼──┤│2│德如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壹萬柒仟零捌拾肆元│HN一五八○二五│││ │太平│興分行│││七││└─┴─────────┴─────────┴───────────┴─────────┴────────┴──┘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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