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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盧彥如劉又菁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劉 又 菁

法 官 唐 于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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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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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參仟元        │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QA八二二八八一│六個月                  │
│  │述相              │分行            │                  │                      │一              │                        │
├─┼─────────┼────────┼─────────┼───────────┼────────┼────────────┤
│二│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參仟元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QA八二二八八一│六個月                  │
│  │述相              │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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