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九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號│ │ │ │ │ │ │ ├─┼─────────┼────────┼─────────┼───────────┼────────┼────────────┤ │一│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參仟元 │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QA八二二八八一│六個月 │ │ │述相 │分行 │ │ │一 │ │ ├─┼─────────┼────────┼─────────┼───────────┼────────┼────────────┤ │二│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參仟元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QA八二二八八一│六個月 │ │ │述相 │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