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仲訴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仲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仲訴字第六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柒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