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華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因93年度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因93年度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