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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快門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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