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進財 右當事人與台忠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肆萬貳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