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66號上 訴 人 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