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9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九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玖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民事民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