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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九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玖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民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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